关于加强2008年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2008年春运从1月23日到3月2日结束,历经40天。为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实践“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切实加强春运期间我市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消除各类安全隐患,有效遏制重大以上交通事故发生,营造安全、稳定、和谐的道路交通运输环境,实现“安全优质、平稳有序、客货兼顾”的春运总体目标,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陆交通公安分局、市公路局和市运管处联合开展2008年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以安全为核心,明确总体目标
运输安全是春运工作的核心。2008年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通过联合开展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活动,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强化各类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措施,促使各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观念,明显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明显减少超速、超限、超载、疲劳驾驶等严重违章行为,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与去年春运同期比为零增长,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大事故和涉及化学危险品运输的交通事故同比减少,杜绝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交通事故,高速公路和国省道不出现2小时以上的道路交通阻塞的总体目标。
二、成立协调机构,加强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的领导,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陆交通公安分局、市公路局和市运管处联合成立市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安监局郭景宗副局长任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周鲁江副支队长、市水陆交通公安分局曾志强调研员、市公路局谢子山局长助理、市运管处屈经国副处长任副组长,下设办公室,挂在市公安交管局(联系人:蔡旭炜,联系电话:5866038,传真:5866035),在市春运办统一领导下,市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开展2008年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
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协调机构,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下,协调本地区的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协调机构成员和部门联络员基本情况(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要在1月20日前报送市春运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加强联合监管,把好安全源头关
市安监局、市公安交管局、市水陆交通公安分局、市公路局和市运管处春运期间将联合开展行动,对参运的企业、从业人员、客货运车辆、客运站进行严格把关和监管,切实做到以下七项安全监管工作:
(一)加强客运企业的监管。企业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主体。各级公安交警部门和运管部门要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观念,强化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工作。督促客运企业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运输条例》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并结合深入开展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排查工作要求,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措施,查找安全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市、区二级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安监、公安交警部门自1月18日起对辖区内道路运输企业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联合检查,对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存在安全隐患的,要责令限期改正。
(二)加强参运客车的监管。公安交警部门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督促客运企业在1月20日前,对参加春运的客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安全性能、综合性能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未依法进行强制维护、定期检验以及维护与检验不合格的客运车辆,不得参加春运;延缓报废和今年内达到报废年限的客运车辆,不得从事长途客运。交通运管部门要监督各运输企业落实日趟检制度,并保持车容车貌整洁、干净。
(三)加强客运站的监管。交通运管部门要派人驻站指导车站,并加强对客运站的现场安全监管,督促客运站认真执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检查责任:一要统一进站发车,实现人车分流动。二要严把售票关、检票关和出站关,严禁客车出站超载或人货混装;三要强化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化学品的查堵力度。客运站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危险品检查员,严禁旅客携带危险品上车,未配备安全检测仪器的车站,要开包检查;四要严格执行客运车辆的日趟检制度,检验人员必须符合规定条件,认真履行职责,禁止未经日趟检或日趟检不合格的车辆出站;五要加强派车发车调度管理。客运车辆未经日趟检或检验不合格,驾驶人3年重大交通责任事故的,一律不得派车发班。
公安交警部门、水陆交通公安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互相配合,打击非法营运车辆、整治黑票点和以欺骗、暴力等手段招揽旅客等违法行为,共同维护客运站周边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四)加强客运驾驶人的监管。1月20日前,交通运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督促参加春运的运输企业加强对驾驶人春运资格审查。以下2种情况的驾驶人不得参加春运:①2005年1月以来发生重大以上道路死亡交通事故负有主要以上责任的驾驶人。②经查无驾驶证记录或交通违法满12分的驾驶人。
各运输企业将审查情况于1月21日前向交通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报备。
(五)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交通安全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安监部门要各司其职,周密组织,通力协作,加强对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车辆、从业人员和路面通行秩序的监管,督促企业在运输生产过程中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交通运管部门要督促危货运输企业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安装使用车辆标志灯、标志牌,对违反从业资格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公安交警部门要严格《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核发工作,加大对罐车的检查,对超速、不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和无剧毒化学品准运证等违法行为,要予以查处。
(六)强制货车车身装贴反光标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部门要联合开展货车设置车身反光标识工作,消除夜间行车的安全隐患。凡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①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②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应按国家标准《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及其修改单的要求,及时粘贴或修复相应车身反光标识后方可上路行驶。
(七)加强农村客运班车的安全管理。交通运管部门要监督农村客运企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要联系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当地管理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打击非客运车辆从事道路客运经营活动,严禁农村客运班车超载、超速。
四、开展联合行动,强化动态监管
(一)各部门加强协作,强化安全管理。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路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协作,在春运期间,根据省的统一安排,在海沧东孚、同安澳溪、翔安马巷三处设立春运服务站,在海沧大桥和厦门大桥两处设立春运检查点,由公安交警、交通运管、路政管理部门共同派人驻站(点),联合开展检查和春运服务工作,认真查纠交通运输安全违法行为。春运服务站对春运客车实行24小时逐车检查登记;春运检查点对过往春运客车进行抽查。每个春运服务站、检查点由各部门抽调2人组成。此外,还可根据节前、节后客流的变化,及时增设或调整联合执法检查点。各春运服务站和联合执法检查点之间要建立联勤制度和信息互通制度,共同协商探讨既发挥把关作用、又方便客车通行的勤务方式。
春运期间实行省际、设区市际春运客车联检制度。对我省籍7座以上从事省际、设区市际间运输的客车和外省籍客车进行严格检查。要严格执行单程运距在400公里(高速公路600公里)以上客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以及驾驶员一次连续驾驶车辆不得超过4小时的规定,对疲劳驾驶的人员,应责令就地休息。
(二)严格路面监控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要加强路面安全监控,检查和纠正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
严禁客运车辆超载运行。春运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免票儿童不得超过核定人数的10%。严禁只罚款而不采取分载卸客的措施。公安交警部门要会同交通运管部门组织对超载客车的卸客分载,分载费用及因转运而给其他乘客造成的损失由承运人承担。
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行李超载。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前提下,行李舱在客车车厢下部的客运车辆,其运载的行包和旅客随身携带的行李的总质量不得超过客车总质量减去客车整备质量再减去客车核定乘员数的总质量(每位人员以65千克计算)。按规定可在车外顶设置行李架的客车,其行李架每平方米装载质量不得超过75千克,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客运运载的行包其单件的重量不得超过30千克,体积不得超过0.12立方米。
严格查处机动车超速行驶。将高速公路、国道、主要省道和旅游线路作为重点监控路段,集中投入测速设备。测速点应设在事故多发路段,每天测速时间不少于6小时。对超速50%以上的依法从重处罚,直至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力争国、省道和高速公路超速发生率降到10%以下。
(三)加强事故隐患点的监控。春运前,各级公安交警部门要积极会同公路部门对辖区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进行一次清查,发现存在影响通行安全的,要尽早采取应急措施,避免运输滞留。对已排查但尚未整改完成的道路交通事故多发点段和危险路段,要再次向当地政府报告,提出整改建议,并主动会同落实整改措施,力争春运前增设一批警示标志和减速带。遇恶劣天气时,要加强行车安全的监控,做好疏导管理,出现影响高速公路通行安全情形的,要及时通知高速公路公司采取关闭高速公路等措施。
五、加强安全宣传,营造舆论氛围
公安交警部门和交通运管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开展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宣传活动,要在各客运站以及春运服务站周围设置大幅宣传条幅;在农民工旅客集中的地区、车站开展宣传农民工平安返乡活动;要充分利用现代现代信息技术,在车站、重要路段等公共场所广泛宣传安全驾驶、文明行车和有关行业管理规定;要通过新闻媒体、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标语等方式,共同营造良好的春运安全舆论氛围,教育警示道路运输交通参与者自觉遵守交通法规,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实现安全、平稳、有序、优质、和谐的春运。
厦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交通管理局
厦门市公安局水陆交通分局 厦 门 市 公 路 局
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二○○八年元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 道路 春运 安全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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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省安监局、省公安交警总队、省公路局、省运管局、市政府办、市春运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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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道路运输管理处 2008年1月16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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